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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气行业收费的通知》马住建函〔2022〕130号

发布时间:2023-02-17 15:27 作者:当涂县首创水务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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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气行业收费的通知

马住建函〔2022〕130号

各县区、开发园区住建部门,各燃气、供水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安徽省清理规范城 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皖发 改价格〔2021〕543号)精神,规范城镇供水供气行业收费,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供水供气企业应将投资界面延伸至建筑区划红线,不得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建筑区划红线无法确定时,以距离用户建筑直线距离最近的现有市政道路规划红线为界。对供水供气企业施工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绿化迁移管养等相关费用予以减免,城市主干道由市财政承担;其它城市道路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开发园区承担(各县及郑蒲港新区参照执行)。

二、严禁向终端用户直接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对于居民用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供水供气企业或委托第三方建设安装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中包括计量装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对于工商业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不包括计量装置)等由用户出资建设,计量装置由供水供气企业购置安装。

三、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另立名目变相收费;供水供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开展上门服务、安全检查等,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对设施产权分界点(计量表、阀门等)后至用户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或用户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坏所提供的安装改造、更换维修等延伸服务,可收取合理费用并明码标价。

四、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设施验收合格并移交给供水供气企业管理的,相关运营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向终端用户另外收取。

五、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六、请各单位全面梳理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我局将定期对供水供气企业有关清理规范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实地督查。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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